创业者如何防止掉进投资人的坑里

来源: 互联网

学会识别这十种坑,让你防止掉进投资人的坑里。

一、投资人撕毁投资意向书,创业者却不能撕破脸 投资意向书,与条款清单(Termsheet或TS)等投资意向文件一样,在VC圈子里的使用是随着实践逐渐**开的,在并不久远的历史上,交易各方主要依靠的是“握手协议”或口头协议等君子之约,只是商业世界的极速发展使得信任越来越难,交易各方越来越依赖于合同,如:书面的合同或者后来随着技术发展出现的更多等效方式(如传真、邮件以及电子合同等).

如果你拿到投资意向书,这意味着投资人同意牵手了。但也不要高兴的太早,创业者需要意识到的是,投资意向书往往只是意向性的“君子协定”,规范的投资意向文件通常会明确约定:该文件在法律上是没有约束力的,除了明确约定具有法律效力的几个条款(如:保密、排他以及争议解决条款等)之外,其他的包括估值、投资金额等商业条款是没有法律约束力的“君子协定”。

意向书的逻辑往往在于,投资人对公司还不够了解,需要通过尽职调查等程序并在其他约定条件完成之后才能签署*终的约束性投资协议。但是,投资意向书在专业投资圈具有道德上的约束力,如无意外,专业投资人通常都会按照投资意向协议完成投资,而且*终法律文件的确定大都以这份意向协议为依据。所以,其重要性不言而喻,创始人在签署之前应当理解投资意向协议的核心内容、市场主流实践以及风险。

投资人在签署了投资意向书之后,如果没有给出正当理由而不继续完成投资,从投**圈子来看是一个不道德的行为,正当理由包括尽职调查发现了公司方面原来没有披露的重大问题或风险,当然肯定不能包括下文所说的投资人没*了。

对于创业者来说,纠缠投资人*终决定不投的理由是否正当意义并不大,重要的是有没有做好事先的计划和安排,来预防投资人*终不投资的结果,无论别人不投的理由是否正当。如果**的时间的确紧迫,可能就要考虑是否同意给投资人排他权利;或者一个月的排他期可以,但是六个月的排他期公司也许就很被动了;如果排他期过长,能不能变通地想想:是否可以让投资人在签署投资意向的同时或稍后,就先通过可转债或其他方式先到位一部分?

二、投资人账上没*让创业者很尴尬

基金管理人(GP)跟创业者一样,也需要**——从基金的投资人(LP)手中募集资金,而募集资金可能也需要跟创业者一样向LP展示意向投资项目组合,有点像创业者参加路演一样,除了展示GP的过往业绩和团队,还可能会需要游说投资人(LP)项目(组合)的前景或潜在价值。如果GP在LP的资金**之后再去开始找项目,可能就会面临存续期间(多为6-10年)的时间压力,所以并不排除GP在积累意向投资项目的同时开展自身基金的募集活动,如果基金募集未达到目标或者未能募集到资金,GP自然面临放弃项目的压力。

投稿作者:email_7585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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