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中介通过向消费市场提供房屋评估、经纪、咨询等服务收取服务报酬,那么,如果居间的房屋在交易前就已被**查封导致中介无法帮购房人实现过户,中介能主张服务报酬吗?记者2月22日从无锡市惠山区人民**(以下简称“惠山**”)获悉,该院近日审结一起居间合同纠纷,依法驳回了中介的诉讼请求。法官同时提醒,房产经纪有核实房产权属的义务,同时介绍买卖**查封的房产属“违法行为”。
2016年11月,购房人王某、陈某与房产经纪公司共同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三方对定金、房款等支付事宜进行了约定,并约定由购房人王某向房产经纪公司支付中介服务费,但如陈某或王某有一方违约,则由违约方支付中介服务费。同日,王某向陈某支付了5万元购房定金。
但之后,房产经纪公司在为王某、陈某办理过户手续时得知,陈某出售的房屋在合同签订前就已经被**查封,导致房产经纪公司未能帮王某实现过户,该笔房屋买卖的交易*终也未能完成。经调查,涉诉房屋因陈某涉其他经济纠纷早已被**查封。
房产经纪公司认为,其作为房屋中介为陈某居间出售房屋,已经履行了中介服务义务,而陈某违约应当支付中介服务费,故诉至**,要求判令陈某向其支付中介服务费18600元。
据介绍,居间合同的特征是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居间人未促成合同成立的,不得要求支付报酬,但可以要求委托人支付从事居间活动支出的必要费用。
该案所涉合同虽已订立,但合同所涉交易的房屋在房产经纪公司居间介绍时早已被**查封。根据法律规定,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房地产,不得转让。即本案所涉合同的根本目的无法实现,房产经纪公司并未完成居间事项,不得要求委托人支付报酬。
同时,房产经纪公司亦未提交任何证据证明其为从事本案所涉居间活动支出必要费用。事实上房产经纪公司并未尽到*起码的义务而导致居间不成,更何况房产经纪公司在本案中居间介绍买卖**查封的房产,其实质属于违法行为,还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