鼓励效益好单位多安排残疾人就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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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符合法定劳动年龄、有一定劳动能力、本人有就业要求并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无业残疾人或者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的人员,都是按比例安排就业的对象。已安排就业的残疾人,以及从事个体经营的残疾人,不在安排就业范围。《办法》拟定,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经济组织,应按本单位在职职工人数1.5%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集中安排残疾人就业的福利性企业事业单位除外。

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应根据其残疾程度,安排适宜的工种和岗位,签订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残疾人就业应参加和接受职业培训。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应按差额人数和本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之积计算缴纳残疾人就业**金。未按规定缴纳**金的单位,财政部门可予以警告并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不缴纳的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5‰的滞纳金。工商登记注册3年内、在职职工总数20人以下(含20人)的小微企业免征**金。

**金纳入地方一般公共预算统筹安排,主要用于支持残疾人就业和**残疾人生活。包括残疾人职业培训、职业教育和职业康复支出等,残疾人就业**金任何部门不得平调或挪作他用,其收支情况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和审计。鼓励经济***的单位多安排残疾人就业。对安排残疾人就业工作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残疾人联合会审核,报同级人民**残疾人工作委员会批准后给予表彰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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